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8-11-02 |
6 个月内所摄彩色半身、正面、脱帽、五官清晰、 白色背景之
2 枷嗥(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介於 3.
2 至3.6 公分)乙式二张.相片中人像不得 配戴有色眼镜,眼、鼻、口、脸、两耳轮廓及特殊痣、胎记、疤痕等清晰、不遮盖,相片不 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资辨识人貌.相片详细规格说明如下:
一、最近
6 个月内拍摄.
二、直4.5 公分且横 3.5 公分(不含边框),以头部及肩膀顶端近拍,使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 度介於 3.2 至3.6 公分(亦即脸部占畔嗥婊 70~80%).头部或是头发不能碰 触到相片边框(女性长发碰触相片边框下缘情形例外).
三、相片为中性的色彩,无墨迹或摺痕.
四、眼睛正视相机镜头拍摄,两眼必须张开且清晰可见,表情自然不夸张且嘴巴合闭,并自 然地显现出皮肤的色调,有合适的亮度及对比.
五、头发不得遮盖到眼睛任一部分,并呈现清楚的脸型轮廓,不能侧向一边或倾斜,且脸型 两侧、两耳轮廓及特殊痣、胎记、疤痕需清楚呈现,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头发可遮 盖耳朵轮廓,但脸型两侧仍须显明不遮盖.
六、相片背景需为白色,光源需均匀且不能有阴影或闪光反射在脸部,不能有红眼.
七、以高解析度冲(列)印在高品质的光面相纸上,相片需清晰、鲜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 呈现任何锯齿状.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对影像重新取样 (resampling) 或变更影像原始尺 寸.
八、如相片是以数位相机拍摄,相机必须具备至少三佰万像素(pixels)功能且设定为「最 高品质、高彩度」,并以高品质光面相纸冲(列)印.不得做数位影像的润饰或补强.
九、如果配戴眼镜:
(一)眼睛需清楚呈现,不能有闪光反射在眼镜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镜(视障者除外).
(二)镜框不得遮盖眼睛任一部分(请勿配戴粗框眼镜拍照).
十、因宗教因素需戴头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从下巴底部至额头顶端及脸部两侧轮廓,必须 清楚呈现. 十
一、幼儿相片必须单独显现申请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协助照相的 手之影像). 十
二、照相机及灯光
(一)相机镜头需调至对齐被拍摄者的眼睛高度
(二)镜头距离脸部约 1.2 公尺(至少需
1 公尺以上)
(三)没有任何光学或光线上被扭曲
(四)不得使用数位变焦
(五)正确地调整白平衡
(六)需以均匀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摄
(七)利用多个扩散光源让被拍摄者两边的光线对称互补、照亮背景并移除阴影
(八)摄影棚内不得受户外光源的影响
(九)对焦需清晰 为确保国人旅行通关之便利,倘所缴照片不符前述规定或经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扫描器 处理后影像品质未达标准,应请护照申请人重新缴交高列印品质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