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9-05 |
一、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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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评估目的
21
三、 评估对象和范围
21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26
五、 评估基准日
26
六、 评估依据
26
七、 评估方法
28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43
九、 评估假设
44
十、 评估结论
45 十
一、 特别事项说明
46 十
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59 十
三、 评估报告日
60 附件…61 第二册(评估明细表) 第三册(评估说明) 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资产评估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情况总体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资产基础法
四、评估结论及其分析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资产评估报告 声明
1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 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 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 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
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被评估单位 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 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 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 我们已对 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给予必要的关注,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 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被 评估单位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被评估 单位和相关当事方应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 任.
五、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 估目的和用途,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责任.本评估报告只能由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其他评 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六、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 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 本评估报告中的分析、 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评估结论成立 的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自
2015 年6月30 日至
2016 年6月29 日止, 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2 摘要
一、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 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是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公司的资 产负债率,筹集资金用于高速公路主业发展,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和可持续发 展,拟转让全资子公司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南星锑业 ) 100%股权.
二、评估目的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 司的 100%股权,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托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南丹县 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评 估,为委托方拟进行股权转让事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南星锑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为南星锑业于评估基准日申报并经审计的表内各项资产及负 债.
四、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2015 年6月30 日.
六、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七、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于评估基准日
2015 年6月30 日,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 账面价值为 12,264.53 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 14,636.14 万元,股东全部权益 账面价值-2,371.61 万元.经评估后,总资产评估价值为 76,059.08 万元,负债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3 评估价值为 14,636.14 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61,422.94 万元,评估 结论如下表所示,详细评估结论请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资产基础法) 评估基准日:2015 年6月30 日 被评估单位: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
100 流动资产 3,581.59 3,581.59 0.00 0.00 非流动资产 8,682.94 72,477.49 63,794.55 734.71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874.00 46,303.40 44,429.40 2,370.83 长期股权投资 0.00 0.00 0.00 0.00 固定资产 2,181.49 2,958.95 777.46 35.64 在建工程 144.22 137.01 -7.21 -5.00 无形资产 4,342.36 22,937.27 18,594.91 428.22 长期待摊费用 115.59 115.59 0.00 0.00 其他非流动资产 25.27 25.27 0.00 0.00 资产总计 12,264.53 76,059.08 63,794.55 520.15 流动负债 13,087.88 13,087.88 0.00 0.00 非流动负债 1,548.26 1,548.26 0.00 0.00 负债合计 14,636.14 14,636.14 0.00 0.00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2,371.61 61,422.94 63,794.55 2,689.93 净资产评估值中包含了南星锑业代持的财政和富源公司两个单位合计持 有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7.5%股份的评估价值 21,478.05 万元. 南星锑业 实际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应扣除上述代持股的价值,即南星锑业实际全部股东 权益价值=61,422.94-21,478.05= 39,944.89 万元. 评估报告所揭示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15 年6月30 日起,至2016 年6月29 日止.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一)本次评估采用的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数据来源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南星锑业专项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5]第450FC0167 号),本评估报告是在审计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贯性的基础上进 行操作.
(二)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评估,母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茶山矿采矿权价值由委托方委托 具有采矿权评估资格的广西金土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根据资产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4 评估业务约定书,本次评估引用了由广西金土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 广西金土矿评字[2015]第0712号 《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茶山锑矿采矿 权评估报告书》.引用的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