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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ICS 13.040.40 Z
60 华国国标中人民共和家准GB 31570-2015 2015-04-16 发布 2015-07-01 实施 环护境保部国质监检验检总家量督疫局发布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4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6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
6 污染物监测要求.14
7 实施与监督.17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石油炼制工业的技术 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 和监督管理要求.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 《锅 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7月1日起, 现有企业自
2017 年7月1日起, 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 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不再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 《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 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 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4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5 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 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 及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内的汽油储罐及发油过程油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不再执行 GB 20950-2007 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 20950-200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2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03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3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 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法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3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4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 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炼制工业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 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2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wastewater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包括工艺废水、 污染雨水 (与工艺废水混和处理) 、 生活污水、 循环冷却水排污水、 化学水制水排污水、 蒸气发生器排污水、 余热锅炉排污水等. 3.3 工艺废水 process wastewater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与物料直接接触后, 从各生产设备排出的废水. 工艺废水包括 含油废水、含碱废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废水、含盐废水等. 3.4 污染雨水 polluted rainwater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区域内地面径流的污染物浓度高于本标准规定的直接排 放限值的雨水. 3.5 含碱废水 alkaline wastewater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油品、气体产品碱精制,脱硫胺液再生过程产生的废水. 3.6 含硫含氨酸性水 sour water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50 mg/L,含氨氮≥100 mg/L 的废水. 3.7 含苯系物废水 aromatic hydrocarbon wastewater 芳烃(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生产过程中与物料直接接触后,从各生产设备排出 的废水. 3.8 废水集输系统 wastewater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 用于废水收集、储存、输送设施的总和,包括地漏、管道、沟、渠、连接井、集水池、 罐等. 3.9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5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 3.10 加工单位原(料)油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of per ton crude oil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石油炼制企业生产过程中,排入环境的废水量与原(料)油加工 量之比.原(料)油加工量包括一次加工及直接进入二次加工装置的原(料)油的数量. 3.1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3.1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3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4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 物. 3.15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 本标准使用 非甲烷总烃(NMHC) 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6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 (1) 20℃时, 挥发性 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2)20℃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