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8-11-14 |
一、由市政府文件,市政府部门单位文件,市政府以下各级政 府及其部门和单位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 实施,任何单位不得依据上述文件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相关证明.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汇总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停止实施 的证明事项目录(附件 1) ,于8月23 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实施的证 明事项及其设置的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 则,组织辖区开展全面排查,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对本系统、本行 业进行全面排查,力求全覆盖,既要包括所有部门单位,也要延伸 到所有镇(街道) 、村(社区) ;
既要包含行政机关,也要涵盖医院、 学校、银行等企事业单位;
对信访、政务服务热线、广播电视、新 闻媒体等提供的相关情况要重点关注、如实报送.重点排查本部门 本单位是否存在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 环证明、无谓证明及证明材料过多过滥等问题;
重点排查是否遇到 或者发现其他单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及证明材料过 多过滥等问题.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及我市地方性法规 设立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确认的, 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 适应形势需要的,各实施机关要提出取消建议(附件 2) ,于8月23 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并在办理 场所进行公示.
三、对设定证明事项的市政府文件、市政府部门和市直单位文 件、市政府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文件,要及时进行对应性 清理修改.涉及市政府文件的,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 由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及修改情况 (附件 3) , 于8月23 日前报市 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废止相 关文件.涉及市政府部门和市直单位文件、市政府以下各级政府及 其部门和单位文件的,由制定机关按照全部取消的原则对文件进行 对应性修改.涉及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8 月30 日前按程序上报 备案,其他文件按照程序进行修改.
四、对停止实施的证明事项,原实施机关要同步公布新的办事 指南并做好解读工作, 保证平稳过渡, 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 "真空" . 对停止实施和建议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许可条件证明材料的,各实 施机关要将相关材料同时报同级编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 室,由编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研究处 理. 对清理后依法实施的证明事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 时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严格依 规实施.任何行政管理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单位不得向当事人索 要非法定证明事项,对违规索要证明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 严格依法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