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8-11-26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以下简称 三定 通知)及其他相 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 三定 通知,本办法所定义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 化工作包括下列范围:
(一) 石油;
(二) 天然气;
(三) 煤炭;
(四) 煤层气(煤矿瓦斯)
(五) 电力(常规电力) ;
(六) 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 ;
(七) 核电;
(八)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九)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
(十) 能源装备. 第三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组织能源领域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对能源领域符合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应当制定为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一)能源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后评估的技术 要求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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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源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安全、卫生要求;
(三)能源产品的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传输、 使用的方法或生产、储存、运输、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能源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 试验和维护的要求;
(五)能源原料、材料、燃料、工质、控制仪表的试验、测量、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六)能源生产、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制图方法 和技术管理要求;
(七)能源生产和建设的安全和劳动保护要求;
(八)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技术要求、评定 方法和检验方法;
(九)能源计量器具检定要求;
(十)能源行业其他有关标准. 上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制定国家标 准的要求的,制定为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能源行业内统 一的技术要求,制定为行业标准. 第五条 鼓励能源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 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 标准化管理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接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导, 分工负责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能 源领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 制定能源领域的标准化规章和政策,负责能源领域标准化 的宏观管理,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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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制定能源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建立能源标准体系;
(四)组织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能源领域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的筹集;
(七)决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能源领域国家标准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的规定.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可委托具有行业标准化管理职能的协会、 联 合会和集团公司等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见 附件一)进行行业标准制定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