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8-11-26 |
2 B0283-1_NEHR(20050309)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即时终止: (1)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4)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 为同一日期);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缴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 时自动终止效力. 第八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九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九十天后(以较迟者 为准)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二、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医院是指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综合 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的其他医院,但上述医院并不包括观察 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本公司保留对上述定义的医院范围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若本公司做出前述医院范围的 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医院范围将以本公司最近调整的医院范围为准.
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住院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支出的以下费用, a. 由医生开具处方并于医院内消耗之药费.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 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 b. 化验费、检查费 c. 输氧费 d. 病室治疗费、诊疗费、冷暖气费用、医生诊查费(不包括 X 光治疗、放疗及同位素治疗费用) e. 救护车费 f. 注射费 g. 物理治疗费 h. 包扎科、普通外科夹板及石膏整形费用,材料费(但不包括特殊矫正装置、器械仪器费用.) (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