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8-11-28 |
3 准则详情分数6. 旅游效益建议会否为旅游业带来可观的收益?(a) 有助增强香港对本地游人和海外旅客的吸引力(b) 与附近其他旅游设施和景点互相配合,相得益彰12 IV. 财务事宜25 7. 向政府缴付的费用拟议土地补价水平25
1 工程技术表1. 定义在本工程技术表内, 古 指在该地点(如 下文界定)内 外,於附录II 图I围上黑边的土地,连同若干在根豆盼锛肮袍条例》(第53 章)( 下称 该条例 )界定和宣布的古上建立的建筑物. 历史建筑物 指-z主楼(编 号1) z 马H(编 号2) z 报时塔(圆 屋)(编 号3) z 前消防局宿舍大楼(编 号5) z 前消防局主楼(编 号6) 建筑物的编号一如附录II 图I所载示. 还原 指日后可以复原或清除的作为或过程,而又不会对该地点或历史建筑物造成重大损害、损失、损毁或改变. 地点 指将称为九龙内地段第11161 号的一片或一幅土地.诠释本工程技术表须持平,也须灵活,务使有关规定的目的能按照其真正意向、涵义及精神得到体现.2. 简介2.1 该地点大部分地方已根锰趵缍ê托嘉袍.在该地点有任何作为[参 照该条例的第6(1)(a)及(b)条 ]之 前,如进行挖掘、建筑或其他工程,种植或砍伐树木,或干扰古(按 该条例界定), 必须先依锰趵墓娑,向监督(按 该条例界定,下称 监督 )取 得许可证.2.2 监督可行使该条例所赋予的权力,随时向购地者加订若干条款.附件B23. 文物保护原则3.1 除历史建筑物外,在该地点建立或将建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逾香港主水平基准以上14.5 米,但在事先得到地政总署署长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令监督信纳配合古和历史建筑物外貌的临时建筑物(按《建筑物条例》附属的《建筑物(规划)规例》第50 条界定),则可在该地点建立.3.2 历史建筑物3.2.1 历史建筑物须原址保存,并以令监督满意的方式进行修葺、修复和保养.3.2.2 购地者须自费对历史建筑物进行包括摄影和绘图记录等的详细状况勘测,达到监督满意的地步,并须在著手对历史建筑物施工前,向监督提交勘测报告(包 括数码复本). 3.2.3 购地者在建筑及挖掘工程进行期间,须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对历史建筑物造成损害.就此而言,购地者在建筑工程展开前,亦须设立一套由注册结构工程师设计的结构监察系统,达到监督满意的地步.该系统在该地段的整个建筑期内,须一直由注册结构工程师加以监控.3.2.4 除卖地章程所订的责任外,购地者在根舻卣鲁躺潭ㄅ龅淖馄谀,须在不抵触本工程技术表的情况下,按照《威尼斯宪章》(国际古遗址理事会)和《布拉宪章》(澳 洲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的 一般原则和宗旨,对历史建筑物妥加保养,达到监督满意的地步.3.3 建筑物外部3.3.1 不得在历史建筑物的外部进行任何不能还原的改建或加建,但如监督认为该等改建或加建属小规模则除外.33.3.2 建筑物外部的漆油色系必须可以还原,这与拟建的标志牌,均不得影响该地点和历史建筑物的风格及具多年历史的外观.3.4 建筑物内部3.4.1 不得进行对任何历史建筑物结构稳定性造成影响的改建或加建.历史建筑物原有的承重墙和其他结构构件,不得进行改建或加建,但如监督认为该等改建或加建属小规模则除外.购地者须自费清除在附录II 图II、 III 及IV 上缀黑网点显示的非历史间隔/墙 , 达到监督满意的地步.购地者可自费清除在附录II 图II、 III 及IV 上以交叉黑线表明的非历史间隔/墙 . 3.4.2 所有拟建隔墙、天花和改建及加建工程必须可以还原.3.4.3 为保持历史建筑物的完整性,附录I所列各项具重要历史价值的物件,必须原址保存,并进行修葺和修复,达到监督满意的地步.任何具重要历史价值的物件如获监督批准无须原址保留,则应小心清移或拆除,按需要加以维修,然后在该地点其他地方使用或陈列,又或按照监督的指示,由购地者自费送交政府.任何具重要历史价值的物件一经送交政府,即绝对属政府所有,得由政府按其认为恰当的方式加以处置,而无须给予购地者任何补偿,也无须购地者支付任何费用.3.4.4 内部色调必须可以还原.3.5 景观必须遵照该条例第6(1)(a)条有关种植或砍伐树木需要取得许可证的规定.3.6 护土墙该地点现有一堵以花岗石块砌筑的护土墙(在 附录II 图I中以黑色曲线显示),甚富历史价值.该幅护土墙拆卸后,每块具历史价值的花岗岩石块(按卖地章程所界定)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