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8-12-01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山东正 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 意见》 ),本所特对《反馈意见》中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 《法律意见书》 中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
1 正文
一、关于关联方.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 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报告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定价原 则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公司的独立性及解决 措施等;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权益的公司能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 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情况,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是否存 在同业竞争及解决措施的有效性.(2)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以下事 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初至今, 公司是否存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核查占用具 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时间、发生额、履行的决策程序、资金占用费 或利息支付情况,是否违反承诺以及规范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相关内容. 回复:
(一)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
十、正中 信息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正中信息的主要关联方 及
十、正中信息的关 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二)正中信息的重大关联交易 中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通过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高级管理人 员访谈、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声明与承诺, 查阅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审 计报告》、主要业务合同,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等方式进行 了核查. 除本所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关联方之外,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 方和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