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8-12-04 |
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其安装 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 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 十日内, 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 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 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 运营使用单位, 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 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 理人管理特种设备, 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 责任. 共有人未委托的, 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 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 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 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 行安全性能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 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 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 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 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