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8-12-09 |
经园区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公布. 本修订内容自
2018 年6月7日起执行,
6 月7日之前经规划 部门审定的项目,可按原规则执行;
6 月7日之前未经规划部门 审定的项目,按本规则执行;
6 月7日后申报方案变更的建设工 程,仅局部调整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有重大调整的(如涉及户 型、布局调整) ,应符合修订内容要求. 本修订条款由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版) 〉及 〈苏园规z2014{30 号〉文件中容积率计算等若干修订条款》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 一八年五月七日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8 年5月7日印发 共印:10 份-3-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版) 》及 《苏园规z2014{30 号》文件中容积率计算等 若干修订条款 〔2018 年版〕
1、 建筑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如剧 院、影厅、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大堂、中庭等共享空间) ,需 提供合理的依据,必要时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除此之外, 按以下规定执行: 1.
1、住宅层高大于 3.9 米、不大于 5.4 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 影面积乘以 2.0 系数计入容积率;
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 1.5 米,增加 1.0 系数计容. 1.0 倍:层高≤3.9 米2.0 倍:3.9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