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8-12-14 |
2007 年6月29 日(星期五)上午
10 时正 在香港金钟道
88 号太古广场一座
5 楼太古广场会议中心举行之本公司特别股东大 会及其任何续会,及就下列决议案,按以下指示投票表决: 赞成(附注 2) 反对(附注 2) 普通决议案 与本委任代表表格有关之普通股数 目(附注 3) 签名: 日期:
2007 年月日附注: 1.
如台端拟委任其他人士为代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则请将上文所列之名字删除,并在空格中填写所欲委任之人士之姓名及地址. 2. 请在决议案旁之空格以「√」表明台端欲代表如何代台端表决.倘若台端交回此表格时已签署惟未有表明代表应如何投票,则代表可自行决定是否弃权或如何投票.除另 有指示外,台端之代表亦可自行酌情就於大会上提出之任何其他事项(包括对决议案之 修订)投票或放弃投票. 3. 请在已备之栏内填上与本委任代表表格有关之普通股数目.如填上数目,此委任代表 表格将被视为仅与该等股份有关.否则,本表格将被视为与以台端名义(无论个人或 与其他人士联名)登记之全部本公司普通股有关. 4. 如属联名股东,此表格应由於股东名册上名列首位者签署. 5. 如为一间公司,则须在此表格上加盖公章,或由经正式授权之该公司行政人员签署. 6. 此委任代表表格连同授权签署此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文件,或该等授权书或文件经公 证人签署证明之副本,须在指定开会时间之前最少
48 小时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8 楼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方为有效. 7. 无论台端是否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均请填写委任代表表格.台端将委任代表表格填 妥并交回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处后,仍可亲自出席大会,并可於表决时亲自在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此委任代表表格则作废. 8. 特别股东大会将以投票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