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8-12-16 |
108 年5月30 日 经能字第
10804602240 号 修正「天然气事业灾害及紧急事故通报办法」.
附修正「天然气事业灾害及紧急事故通报办法」 部长沈荣津 天然气事业灾害及紧急事故通报办法修正条文 第一条本办法依天然气事业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天然气事业发生下列灾害或紧急事故时,应行通报:
一、因风灾、水灾、震灾(含土壤液化)、土石流灾害、火山灾害、海啸或其他 天然灾害,导致输储设备遭受损害.
二、输储设备发生火灾、爆炸、泄漏或其他工安灾害.
三、因天然气事业发生作业事故,致影响供气.
四、输储设备附近发生火灾或其他非常灾害,且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气. 第三条天然气生产、进口事业依下列灾害或紧急事故之规模,分为甲、乙、丙三种等 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甲级:
(一) 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伤亡、失踪.
(二) 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影响输储设备无法正常供气,三十分钟内无法恢复供 气.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乙级:
(一) 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达七人伤亡、失踪.
(二) 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影响输储设备无法正常供气,三十分钟内能恢复供 气.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丙级:
(一) 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达五人伤亡、失踪.
(二) 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未影响输储设备正常供气. 公用天然气事业依下列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分为甲、乙、丙三种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甲级:
(一) 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伤亡、失踪.
(二) 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五百户以上供气户数停气.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乙级:
(一) 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达七人伤亡、失踪.
(二) 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三百户以上未达五百户供气户数停气. 行政院公报 第025 卷第100 期20190530 财政经济篇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丙级:
(一) 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达五人伤亡、失踪.
(二) 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二十户以上,未达三百户供气户数停气.
(三) 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供气户数停气,虽未达二十户,但已达八小时无 法恢复供气. 第四条天然气事业应建立紧急通报系统、紧急联络电话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应设置二十 四小时通报专责人员. 前项资料及专责人员应报直市、县(市)主管机关及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其有 异动者,亦同. 第五条天然气事业发生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其通报程序如下:
一、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第三条所定甲级或乙级者:应於知悉或接获通报 后三十分钟内,先行通报中央主管机关及直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联 络人(以下简称指定联络人),并即时确认指定联络人是否收到通报;
於一 小时内,依附表格式填具天然气事业各类灾害及紧急事故速报表(以下简称 速报表),陈报指定联络人.
二、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第三条所定丙级者:应於知悉或接获通报后一小 时内,通报前款指定联络人,并填具速报表,向其陈报.
三、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未达第三条所定丙级者:依直市、县(市)政府或各 级灾害应变中心指定之方式通报. 第六条天然气事业发生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其通报事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