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8-12-27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3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为 24,054,000 元,不足 3,000 万元时,已满足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 "江南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19 年2月1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江南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条款的约定,赎 回价格为每张 100.912 元(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 指计息天数, 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 头不算尾) . 每面值债券当期应计利息为 IA=B*i*t/365=100*1%*333/365=0.912 元 计息天数:2018 年3月18 日起至

2019 年2月14 日(算头不算尾) . 每面值债券赎回价格=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100.00+0.912=100.912 元 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 税函[2003]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 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机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4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11 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 ,自2018 年11 月7日起至

2021 年11 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 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江南转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

3 次,通知"江南转债" 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2019 年2月13 日)次一交易日 (2019 年2月14 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江南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