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8-12-27 |
2009 年1月23 日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 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9 元. 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 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10 元. (5)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 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 "沪 股通" )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执行,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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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5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