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8-12-28 |
25362 元.建 设单位成都市新都华兴印务有限公司接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并积极补办 环评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
2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此,成 都市新都华兴印务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位在接受 委托后,进行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并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和 环评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调查核实,项目在运营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污染扰民投诉.
二、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作为印刷生产线, 属于国家公布的行业类别分类中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类, 根 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 年第
21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 》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 》中鼓励类、限 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
项目所采取的生产工艺和使用的生产原料及生产设 备均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新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对本项目批准了立项备案(川投资备[2019-510114-23-03-335240]FGQB-0088 号) .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
三、项目规划和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蓉都大道北二段
165 号.
1、规划符合性分析
2009 年12 月17 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 工业项目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 (成府发【2009】25 号) ,通知中明确指出: 严格限制 在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及实施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除主要原材料采用本 地矿产、林产资源,以及没有规划工业点的乡镇允许适度发展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 污染的轻工产品制造外,所有新建工业企业及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都必须进 入工业园区.违反规定者,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发改部门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不 予核准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安监部门不予核 准安全生产许可,能源管理部门不予供能,国土部门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本项目为本通知 发布之前建成的老厂,系租赁成都维邦投资有限公司已建生产厂房进行生产活动,本项目 未新增占地,未新建建筑物.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本通知的要求不冲突. 项目取得了新都区人民政府新都街道办事处、 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新都区国 土资源局和新都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下发的 新都区园外工业企业办理环保手续联合认 定表 ,根据此联合认定表可知,本项目用地合法,符合当地规划. 由于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外,若新都区政府城市规划变动,或推进城市建设和重大基
3 础设施建设需占用该公司土地时,应积极配合政府搬迁.
2、相关规范符合性分析 (1)与《大气污染物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3〕37 号)符合性分析 《大气污染物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3〕37 号)要求: 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 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 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