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1-08 |
1 - LYCR-2015-002015 临政办发〔2015〕45 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办法》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和《临沂市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临港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实施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和《临沂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2 - 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1 月23 日-3-临沂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 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根据安全 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有关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 名单 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 号)、《山东省实 施 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 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 制度, 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 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 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市级 黑名单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 一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市级 黑 名单 :
(一)发生
1 起死亡
2 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者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
2 人(含)以上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 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 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 -
4 - 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 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五) 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受到
1 次 (含) 以上重大行政处罚或
3 次以上一般行政处罚的;
(六)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 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 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九)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 黑名 单 管理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 入 黑名单 的. 第四条 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 单位纳入 黑名单 管理的期限一般为
1 年,自公布之日计算;
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 别为
1 年、2 年、3 年;
连续进入 黑名单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 位,从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