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1-20 |
(2)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保险条款 6.2 效力恢复 办理复效的;
(3)附加于本合同的 中韩附加康悦一生终身寿险合同 效力终止;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详见释义)计算,本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日至
55 周岁.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 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 除本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详见释义)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 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 ,被保险人 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符合本合同第
10 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或 第11 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2)发生导致本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相关疾病或症状,我们不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 保险费.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 险责任: 重大疾病医疗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 (详见释义) 并经约定医院 (详见释义) 确诊符合本合同第
10 条定义的重大疾病, 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网络 (详 见释义)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 诊之日前
30 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实际支出的、合理且 必要(详见释义)的医疗费用(详见释义) ,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给 付比例(详见 2.5)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若因意外伤 害(详见释义)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当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 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 则我们自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及 中韩附加康悦一生终身寿险合同 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轻症疾病医疗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约定医院确诊符合本合同第
11 条 定义的轻症疾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网络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被保险 人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
30 天内(含确诊当日)因 治疗该疾病所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本合同约 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 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或重大疾病医疗保 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 轻症疾病医疗保险 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 则我们自上述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首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及 中韩附加康悦一生终身寿险合同 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补偿原则 对上述各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或 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 我们仅对扣除前述补偿和赔偿后被保险人的 各项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5 给付比例 (1)若被保险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