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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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经营效益好,同意由监督机关将本企业申请年 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额等信息在守重公示平 台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通过守重公示平台提出申请,并同时 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 《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 ;
(二) 《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承诺书》 ;
(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加盖公章的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首次申请企业提供第
(一) 、
(三) 、
(四) 、
(六)项材料;
已参加上一年度公示的企业,提供第
(二) 、
(三) 、
(五) 、
(六) 项材料. 第十条 属于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 向推荐单位提交书 面申请材料,由该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将书面推荐意见 及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监督机关.同属多个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 企业,由申请企业自愿选定向其中一个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 料. 非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可自行选定一个自愿接收非会 一 5一 员材料的推荐单位代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直接向监督机关提 交书面申请材料. 每年
3 月15 日为企业向推荐单位或监督机关提交公示申请 书面材料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须在监督机关委托范围内,按照《广东 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活 动工作规定》开展宣传和推荐工作. 每年
4 月15 日为推荐单位向监督机关提交公示申请书面材 料的截止时间. 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机关在工商业务信息系统上对申请企 业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以及推荐单位的书面推荐意见等申请 材料进行核对检查,核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级监督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对于非本监督机关登记注册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 登记注册机关申请.
(二)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级监督机关委托的推荐单位的会 员企业. 属推荐单位会员的, 推荐单位是否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 推荐单位未出具推荐意见和盖章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材料,将有 关材料报送监督机关.
(三)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与该企业通过网上申报 的材料内容是否一致.对于提交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申请企业, 一 6一 通知其限期补正相关内容,否则不予公示.
(四)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于经 形式审查不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公示, 发出《不予公示通知书》 . 监督机关原则上不主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但可应企 业要求,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每年
5 月15 日为监督机关核查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监督机关应将通过材料核查的申请企业名单以 书面形式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在诚信经营方面的意见. 监督机关应将征求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公示的意 见通知申请企业,对经核实不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公 示,并发出《不予公示通知书》 . 每年
5 月20 日为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监督机关将经征求意见后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 企业公示信息传送至守重公示平台,由公示机关统一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企业工商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