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1-27

6 措施等;

(八)近两年品牌创建、市场营销活动情况及产品获奖证书复印 件;

(九)产品及包装图片(彩色) ;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近三年内, 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列入昭通 市特优农产品品牌目录:

(一)申报单位主体地位不符合法律要求,产业不符合国家、省、 市产业政策要求;

(二)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三)申报产品质量存在由市(含)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抽查不合 格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和知识产 权侵权行为的;

(五)消费者投诉率高,被社交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在行政监督、金融机构、财税部门等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 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 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7 第十四条 市场评价以产品市场销售量为主;

质量评价以产品质 量水平为主;

效益评价以申请人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社会效益及生 态效益为主;

发展评价以申请人技术开发投入水平、生产技术水平、 生产装备情况及市场开拓能力为主. 第十五条 具体的评价指标、评分标准,由昭通市农业农村局制 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章 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目录申报每年进行一次. 申报 人坚持自愿原则, 在规定期限内向县 (市、 区) 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的 签署书面推荐意见盖章后报昭通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八条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 员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并可以对申报人及其产品进行现场复 查. 第十九条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邀请相关专家对初审合格的材料 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第二十条 评审通过后的名单在昭通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 经公 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列入昭通市特优农产品 品牌目录.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8 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保证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认定的公正性和客 观性.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对举报人反映的相 关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处置和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 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对评审通过认定的特优农产品 品牌形成《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目录》 ,统一组织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 年发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 列入 《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目录》 的农产品品牌, 由昭通市农业农村局颁发 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 证书,并在相关 网站予以公告.同时,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授权使用昭通市特优农产品 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二十六条 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 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逾期未重新申请或者申 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 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 称号、证书或 者标识. 第二十七条 获得 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 称号的单位,在有 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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