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1-29

(二)、

(三)款约定的残 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 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 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 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 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 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 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 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 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 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

2 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一项以上 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 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 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 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 烫伤保险金.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个保险 (投保人为团体的保险除外),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包含相同保 险责任的,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 其它保险产品中相同保险责任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 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 酬的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 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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