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 《 江 苏省排污 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 环控 [1997h22号文)的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 口.
六、该项 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建成,必须按 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经 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正常生产.
七、本意见下达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 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 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