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2-14 |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太湖流域
二、三级保护区内,在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扩建 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改建印染项目,以及排放含磷、氮 等污染物的现有企业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 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化解综合治理要求,在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 实施区域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量替代.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 扩建项目新增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从本区域通过产业置换、淘汰、 关闭等方式获得的指标中取得, 且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 1.1 倍实施减 量替代;
战略性新兴产业改建项目应当实现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 减少,印染改建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该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 的二倍实行减量替代;
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 放总量减少幅度应当不低于该项目原年排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前述减少的磷、氮 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具体减量替代办法由省人民政 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制定. 前款规定中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除由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情形外,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新建、 扩建项目减量替代具体方案,应当在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前实施完成,完成情况书面 报送审批机关.
8 本条所指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类别,由省发展改革部 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太湖流域设区的市减量完成情况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考核体系.太 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减量完成情况作为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