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2-18 |
第六章 录取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 普通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 内,征得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普通高校应集体研究 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 -
8 - 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 第十七条 普通高校须按照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的 规定,并根据本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录取批次.录 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普通高校应征得省级考试招生 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普通高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 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 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九条 普通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 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 释.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 符合条件的考生.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 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 不予录取.在录取工作中,不得违规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普通高校录取的特殊类型学生,须按照教育 部和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 录取比例.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校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 录取学生,严禁利用调整计划 点招 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 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定录取考 生.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普通高校负责处 理.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包括统考、保-9-送、单独考试、特殊类型考试)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 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校根据有关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 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签发、邮寄考生录取通 知书.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 考生录取专业;
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特殊 类型等考生专业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 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 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不得在录取工作 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 签订预录取协 议 、 新生高额奖学金 、 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 等方式恶 性抢夺生源.
第七章 违纪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 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 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对分管领导和 直接责任人, 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或机构, 依纪给予相应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 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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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 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 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 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在报名、命题、考试、评卷、录取等工作中,有徇 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