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2-25 |
1 -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08〕23 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六日 -
2 - 济宁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 管, 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 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和国家监察部、 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市有 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的主体, 应对本行政区域、 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 担监督管理责任, 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的后果负 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监 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有 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贯彻 安全第
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
3 - 谁投资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一岗双责 责任制.各级人民 政府、市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 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 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作为义务,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计划,通过公益性广告、专题 栏目等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 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 经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安 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 门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 中的重大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加强安 -
4 - 全生产宣传教育, 将其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 统筹安排, 扎实推进.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 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