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2-26 |
(2)火灾、爆炸;
(3)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
(4)抛弃货物;
(5)海盗行为;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触碰飞机或类似物体及其从中跌落的物体,或岸上传送设备、船坞或码头设备或 设施;
(8)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2.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锅炉爆炸、机轴断裂或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高级船员 、船员或引水员的疏忽行为;
(4)修船人员或租船人的疏忽行为,但他们并不是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5)船长、高级船员、船员的非法行为. 但此种灭失或损坏原因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3. 在本条的含义中,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水员对本船拥有股权时不能被认为是 船东. 七.污染危险 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由于本保险承保船舶的损坏所直接引起的污染危险或由此 产生的威胁而采取的行动,致使船舶灭失或损坏,本保险负责赔偿.但政府当局的这种行动 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船舶管理人在防止或减轻污染危险或威胁上未克尽职责所致 的. 在本条的含义中, 船长、 高级船员、 船员或引水员对本船拥有股权时不能被认为是船东. 八.四分之三碰撞责任 1. 由于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而支付给第三者的损害赔偿金额,保险人同意赔付该金额 的四分之三.负责赔偿的损害包括: (1)任何其他船舶或船上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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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任何其他船舶或船上财产的延迟或丧失使用;
(3)任何其他船舶或船上财产的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或在合同项下的救助费用. 这些费用应是被保险船舶在与任何其他船舶碰撞之后,由被保险人所支付的. 2. 本条所规定的赔偿必须是在本保险的其他条件下所提供的赔偿之外的, 还必须遵照 下列规定: (1)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的船东责任受法律 限制外, 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制的原则计算, 即每船的船东均需按比例相互赔偿对 方的损失,这个比例是在确定被保险人因碰撞而应收或应付的金额时所认可的. (2)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保险人对每次碰撞事故负责赔付的金 额,不超过船舶保险价值的四分之三. 3. 保险人还负责赔偿经其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为抗辩或限制责任进行诉讼而产生的 法律诉讼费用的四分之三. 除外责任 4. 在任何情况下, 本条的含义不延伸到赔偿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支付的费用或与此 有关的费用: (1)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其他任何物品;
(2)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或物体,但其他船舶或其他船舶上的财产除外;
(3)被保险船舶所载运的货物或财物,或其他承诺的责任;
(4)人身伤亡或疾病;
(5)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或物体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其 他船舶或其所载财产除外).
九、姐妹船 如果被保险船舶与全部或部分属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另一艘船舶 发生碰撞, 或接受该船的救助服务, 那么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另一艘船舶完全属于第三 者时被保险人按本保险所享有的权利相同;
但是有关碰撞责任及救助费用金额的确定, 应呈 交给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同意的一个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