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2-27 |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
2019 年9月10 日15 时30 分在海宁市 人民法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逾期将依 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9 ) 浙0483民初8938号 沈建明 (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806086211 ) : 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梧桐润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沈建 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本院 (2018) 浙0483民初893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 判决: 被告沈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桐乡市梧桐润丰建材经营部钢材款100000元及违约 金 (以100000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 款基准利率的2倍, 自2018年2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 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2300元, 公告费650元, 由被告负担. 限你自公 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即视为 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
2018 ) 浙0502民初2717号 钱国凤: 本院受理原告洪剑波与被告张海林、 钱国 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50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 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资产的处置公告 上述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交易对象不得为: 国家公务员、 金融监管机构 工作人员、 政法干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 参 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 会计师、 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 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国有 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 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联系人: 张经理 联系
电话: 0571-87163159 邮件地址: 杭州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五楼531 对排斥、 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
电话: 010-66507825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部) 0571-87163171(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特别声明: 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债权实际情况以转让协议为准.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10个工作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9年6月3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以下简称 我分公司 ) 拟处置以下资产, 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 债权资产 (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 : 序号
1 债权名称 浙江金华鹏安工艺品有限公司 所在地 金华 币种 人民币 本金 (元) (截至2019年5月10日) 8,648,900.00 利息 (元) (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