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2-28 |
各章程文件 (连同本章程附录四 「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之文件」 一节所述同意书) 已遵照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 (香港法例第32 章) 第342C条之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公司注册处处长对任何章程文件之内容概不负 责.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所有名下之Hsin Chong Construction Group Ltd. (新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之证券,应立即将章 程文件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证券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获准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以及符合香港结算之股份收纳规定后,该等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 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由供股股份 (包括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 在联交所各自开始买卖当日或香港结算可能厘定 之其他日期起在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於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於其后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 统内交收.中央结算系统下之所有活动均须依皇鄙е醒虢崴阆低骋话愎嬖蚣爸醒虢崴阆低吃俗鞒绦蚬嬖蚪. 本章程并不构成於美国 (包括其领土和属地、美国任何州及哥伦比亚特区) 销售证券之任何要约或招揽购买证券之任何要约或组成其 部分.本章程所指证券并未且将不会根痪啪湃昝拦と (经修订) ( 「证券法」 ) 或美国任何州立证券法登记,且在未有根 证券法办理登记之情况下,有关证券不得於美国境内发售或销售,除非获得有关证券法登记规定之适用豁免或透过不受有关登记规 定规限之交易则作别论.新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将不会在美国公开发售证券,亦无意根と腥魏沃と羌.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章程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 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章程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GROUP LTD. 新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404) 按每股港币1.00元供股 发行857,449,996股供股股份, 基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十股股份 获发三股供股股份 本公司之财务顾问 此封面所用专有词汇与本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份已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星期三) 起按除权基准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预期将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星期四) 起至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星期四) (包括首尾两日) 进行买卖.倘若包销商於结算日期上午九时正或之前终止包销协议 (或供股的 条件未获达成或获豁免 (如适用) ) ,则供股将不会进行. 股东及本公司之潜在投资者谨请注意,供股须待供股成为无条件后及在包销商并无根樗靥蹩 (其概要载於本章程董事 会函件内 「供股-终止包销协议」 ) 终止或撤销 (视情况而定) 包销协议之前提下方可作实.因此,供股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拟於供 股条件达成当日之前出售或购买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须承担供股未必能够成为无条件及可能不会 进行之风险.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拟买卖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务 请谘询本身之专业顾问之意见. 接纳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后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星期二) 下午四时正.接纳及转让程序载於本章程第17页至第18 页.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 仅供识别 通知CiC除本章程另有载列外,本章程所述供股并不涵盖登记地址位於除外司法权区之股东,或 位处或居於该等司法权区之投资者.本章程并不构成或属於在有关提呈、邀请或招揽属违法 的任何司法权区提呈或邀请出售或发行或招揽提呈收购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股 份或承购任何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配额.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缴足股款供 股股份、本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概无或概不会根愀劬惩馊魏嗡痉ㄈㄇ 之证券法或於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之证券委员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登记或存档,而除根 公司同意之任何适用例外情况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本章程、暂定配额 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概不合资格根愀垡酝馊魏嗡痉ㄈㄇ魏蜗喙刂とǚ峙.本公司 并无采取任何行动,以准许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发售供股股份或分发章程文件或就供股 发出之任何其他文件.除非在有关地区毋须遵守任何登记规定或其他法律及监管规定而可合 法作出要约或邀请,否则任何香港以外地区接获本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或额外申请表格之 人士,概不得视之为接纳供股股份或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要约或邀请.因此,未缴股款供股股 份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於未有根愀垡酝馑痉ㄈㄇ髯灾とò炖淼羌腔蚍献矢,或 未获豁免遵守该等司法权区适用规则之登记或合资格规定之情况下,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香 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或於其境内提呈、出售、抵押、承购、转售、放弃、转让或交付. 登记地址位於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股东及位处或居住於该等司法权区之投资者, 请参阅 「董事会函件」 内 「供股-不合资格股东之权利」 . 於加拿大、马来西亚、纽西兰、英国及美国之股东概无享有参与供股及认购本章程中所 述之供股股份之权利.因此,本章程概无且无论如何不可诠释为未缴股款或缴足股款供股股 份之广告或公开发售未缴股款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亦非於任何该等司法权区或任何国家领 地及或其属地出售未缴股款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要约或购买未缴股款或缴足股款供股股 份要约之招揽.本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或供股或未缴股款或缴足股款供股 股份之益处并无由香港以外之任何司法权区之任何证券委员会或类似管理机构审阅或以其他 方式批准. 根掌谖痪虐税四昶咴露巳罩靼嘌乐と谐》(Ley 24/1988, de Mercado de Valores) 第30.bis b)条、及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日期为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四日有关於证券将 发售予公众或获准买卖时将予刊发之章程之指令第2003/71/CE号,本章程所载之要约於西班 牙不应被视为於 「公众发售」 .因此,概无章程已於西班牙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Comisión del Mercado de Valores)登记. 通知Cii C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之通函,内容有关收购事项.股东及投资者 务须注意 (其中包括) (i)供股与配售事项同时实行,且供股及配售事项之完成构成收购事项之 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