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3-02 |
2 二3. 谈判响应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串通响应
8 8 行为并作无效响应处理: (1)谈判响应供应商之间协商谈判报价等谈判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2)谈判响应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3)谈判响应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谈判响应供应商放弃谈判 响应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谈判响应供应 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谈判响应;
(5)谈判响应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谈判响应 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谈判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 制;
(7)不同谈判响应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响 应事宜;
(8)不同谈判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 同一人;
(9)不同谈判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 律性差异;
(10)不同谈判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谈判响应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 人的账户转出. (12)不同谈判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 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13)不同的谈判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 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4)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的人携带两个以上 (含两个)谈判响应供应商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采购 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谈判响应供应商参加项目答疑 会、交纳或退还谈判保证金、参加谈判的;
(15)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3 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