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3-06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投资建设
3000 吨/年高性能对位芳纶工程项目的议案. 该项目由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计划投资
6 亿元,新建聚合、纺丝、溶剂回收装置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形成年产 3,000 吨高性
3 临时公告 能对位芳纶的生产能力. 表决情况为:同意232,636,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4670%;
反对1,242,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313%;
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7%. 表决结果为"通过" . 以上
2 项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7月21 日的《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金莹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 所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详见
2018 年8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 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