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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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2 7号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 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残联、民政局、保税港区人社局、高新区社会事务 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财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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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7 2号) 、《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省政府令第3
1 1 号) 、《 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鲁财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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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3 1号)有关规定,现将加强用人 单位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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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时间安排及对象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我市进行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 以下简称 " 用人 单位")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二、认定内容 ( 一)2
0 1 7年度在我市行政区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 单位残疾人就业状况;
( 二)2
0 1 8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
三、认定程序 ( 一)受理:自即日起,我市行政区内安置残疾人就业 的用人单位可携带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 、上 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下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等 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进行认定.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可到区市残联所属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也可登录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网 站(www . q d p f . o r g . c n ) 、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 ( q d c j r j i u y e . o r g . c n )下载. ( 二)审核:区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 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身份、保险缴纳、工资发放情况按照 《 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
2 ― 知》( 鲁财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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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3 1号)及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审核.
1 、残疾人身份信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 证查询系统、优抚人员信息库查询对比.
2 、残疾人保险缴纳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一 体化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对比.
3 、工资发放情况通过抽样调查形式进行. ( 三)结果反馈:区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 审核结果反馈给用人单位,并汇总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 心,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抄送征收机关. ( 四)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视为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残疾人就业的认定 ( 一)本通知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 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1至8级) ( 目前残疾军人 信息来源由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 ( 二)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 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 ( 含1 年)劳动合同 ( 服务协议) ,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3 ― 对残疾人职工,因请假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扣、减发工 资的,应符合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定,并如实提供本人签 字的请假条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工资发 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或经抽查残疾人反映的工资发 放数额低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的,按未实际安排 残疾人就业处理. ( 三)残疾人就业未满一年,可按月计算,可以不是整 数(保留两位小数) . ( 四)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