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3-15
公告 2018年10月9日 星期二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11 法院公告2018年10月9日(2018 ) 浙0304民初3851号 张小兵、 梁正容: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 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兵、 梁正容追偿权纠纷一 案, 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304 民初

38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张小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 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 91936.17 元及利息 (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的利息为20522.83 元, 2018年6月11日起以91936.1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9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二、 若被告张小兵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 原 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 告张小兵名下的长安牌SC6469AAH4型汽车 (车牌号 为浙 CH06Z9, 车架号为 LS4ASE2A9FJ154390) 的拍 卖、 变卖、 折价所得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三、 被告梁正容对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 限公司未能就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的部分款项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549元, 公告费650元 (已由原告垫 付) , 合计3199元, 由被告张小兵、 梁正容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 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04民初3855号 朱封旺、 张雪敏、 朱封洋: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 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封旺、 张雪敏、 朱封 洋追偿权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 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304 民初

3855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朱封旺、 张雪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 司代偿款58519.03元及利息 (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 的利息为14991.40元, 2018年6月11日起以58519.03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二、 若被告朱封旺、 张雪敏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 债务, 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登 记在被告朱封旺名下的比亚迪牌BYD6480ST1小型 轿车(车牌号为浙CB02E2,车架号为LC0C14DF7E1067931) 的拍卖、 变卖或折价款享有第 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三、 被告朱封洋对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 限公司未能就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的部分款项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638元, 公告费650元 (已由原告垫 付) , 共计2288元, 由被告朱封旺、 张雪敏、 朱封洋负 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 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04民初6377号 钟加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与被告钟加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应诉通 知书、 举证通知书、 庭前调解通知书、 开庭传票、 风 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 上网公布 裁判文书的范围、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适用简式裁 判文书告知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 (程序 转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提 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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