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3-17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