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3-18

2019 年8月建成运行, 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检测电芯

5000 个的规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 (2018 年修正)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 第682 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 第44 号)及《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

1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江苏爱思开电池认证服务有限公 司现委托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

1907 号)对 新建电芯 测试项目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交环保部门审批作为项 目管理依据.

2、与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相符性分析 (1)建设项目从事电芯检测工作,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 (修正) 》中 第一类 鼓励类:三十

一、科技服务业

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 ;

属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工业和 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 》 (苏政办发〔2013〕9 号)中 第一类 鼓励类:二

十、生产性服务业

17、分析、试验、检测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 务 ;

不属于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环保厅《部分修改条目》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 》中限制 类和淘汰类项目,也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 (2018 年版)中禁止的项目,亦不在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之列,且本项目已

6 于2019 年5月5日通过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备案(江苏省投资项目 备案证见附件 1)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2)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4 号) :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 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

不得私 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 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 上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本项目主要从事电芯检测工作,不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4 号)中规定的禁止建设项目之列,且不处于入太湖河道岸线内及两侧

1000 米范 围内,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4 号)的相关规定. (3)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8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太湖 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①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 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 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②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 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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