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3-19 |
3 号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 出现亏损, 激励对象不得行权.而此前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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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 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 第 3号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应明确, 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 票锁定期内, 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 得为负.这意味着等待期内上市公司一旦 亏损, 激励对象将无法通过行权获得激励 股票. 针对此前少数上市公司为激励对象制 定的救生艇条款, 3号备忘录予以了否定. 证监会规定,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 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合并、 分立等情况 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 款. 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 性, 3号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 划备案过程中不得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 或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 激励方式, 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 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上市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 划的, 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 上市公 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 3号备忘录还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权激 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 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 的影响.对于董事、 高管、 核心技术 (业务) 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 备忘录要求 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 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 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首只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