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3-19 |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的基本信息、 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 第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 行政许可信息;
(四) 产品、 服务、 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五) 年检、 年审、 检验、 检疫以及备案信息;
(六)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良信息包括下列内 容:
(一) 税款、 社会保险费欠缴信息;
(二)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
(三)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 行 政确认、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信息;
(四) 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五)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强制信息;
(六) 不履行判决、 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七) 被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八) 被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
(九) 发生产品质量、 安全生产、 食品药品安全、 环境 污染事故等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信息;
(十) 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不进行劳动用 工备案, 违法用工, 克扣、 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信息;
(十一) 法定代表人、 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罚、 行政处罚、 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
(十二) 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 他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良好信息包括下列 内容:
(一) 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授予的表彰、 奖励等 信息;
(二) 被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重 合同、 守信用的荣誉信息;
(三) 被自治区税务机关认定为A级信用纳税人的信息;
(四) 被海关认定为一般认证企业以上等级的高资信 信息;
(五) 被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和谐 劳动关系信息;
(六) 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 以上的信息;
(七) 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中 被授予的诚信典型荣誉信息;
(八) 参与各级人民政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 部门、 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 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九)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受到褒扬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 姓名、 身份证号码以及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二) 学历、 职业、 婚姻状况信息;
(三) 行政许可信息. 第十六条 自然人的不良信息, 除包括第十三条第
三、
四、
五、
六、
七、 八项所列信息外, 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 税款欠缴信息;
(二)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 保险待遇的信息;
(三) 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严重交通违法信息;
(四) 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五)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七条 自然人的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 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授予的荣誉、 表彰信息;
(二) 参与各级人民政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 部门、 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 无偿献血、 慈善捐赠活 动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