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9-04-13

10 ― 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2011年经修订) 雇员福利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2011年经修订) 独立财务报表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2011年经修订) 於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之投资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 其他全面收益项目的呈列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 委员会) ― 诠释第20号 露天矿场生产阶段的剥采成本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中期期间应用上述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对 此等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呈报的金额及或载列於此等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的 披露资料不会有重大影响. 新订及经修订之综合入账、合营安排、联营公司及披露准则 於本中期期间,本集团已首次采用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第11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2011年经修订) 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2011年经修订) ,连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有关过渡指引的修订. 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之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取代有关编制综合财务报表的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 「综 合及独立财务报表」 以及香港 (常设诠释委员会) - 诠释第12号 「合并―特殊目的 实体」 的规定.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更改控制权的定义,即倘投资者(a)可对 被投资方行使权力;

(b)因参与被投资方业务而承担浮动回报的风险或享有权利;

及(c)有能力使用其权力影响其回报,则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权.投资者必须符 合上述所有三项标准,方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权.过往,控制权被界定为有权 力规管实体之财务及经营政策以自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0号已加入额外指引,以解释投资者於何时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权. ―

11 ― 本公司董事 ( 「董事」 ) 於首次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日期 (即2013年1月1日) 已就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项下引入对控制的新定义是否对被当作本集团子 公司的现有实体造成控制上的改变作出评估.先前,董事认为由於本集团有权 规管现有子公司的财务及营运政策并以此从其活动中得利,因此本集团对现有 子公司有控制权.由於本集团拥有这些子公司一半以上的投票权,并且 M 或者 有权於董事会上投多数票,故有此权利.除此之外,本集团对这些实体拥有 (包 括但不限於) 委任、重新指派、罢免主要管理人员,例如一个实体中有能力指导 实体相关活动 (主要包括买卖、营运资本、投资和融资活动) 的执行董事.董事 也就对视作本集团一家联营公司的现有实体的控制是否出现改变作出评估,并 认为本集团继续於此联营公司有重大影响,但无权利指挥此联营公司的相关活动. 相应地,由於根愀鄄莆癖ǜ孀荚虻10号项下控制的新定义,本集团对现有 子公司的控制及本集团对现有联营公司的重大影响保持不变,因此董事认为采 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对本集团本期或前期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没有重大 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 「公平价值计量」 本集团已於本中期期间首次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3号制订有关公平价值计量及公平价值计量披露之单一指引,并取代过往载 於不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该等规定.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已作出相应修订, 规定於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须作出若干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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