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4-15 |
4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 议书》 指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麦丰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之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 用基本标准指引》 《公司章程》 指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报告期 指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1-8 月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5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受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工作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 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且提供的文件和 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票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股票挂牌有重大影响 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6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 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票挂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票挂牌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