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04-18 |
2 号) 、 《关于对王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17]
1 号) , 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关于对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
2014 年收购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重庆交融" )过程中,与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重庆公交集团" )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 .
该协议约 定,由你公司向债权人重庆公交集团的
2 亿元贷款行为提供担保,对债务人重庆 交融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重庆公交集团和重庆交融签订了《委托贷款合 同》 , 由重庆公交集团向重庆交融提供了
2 亿元委托贷款) . 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决策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我局检查后,你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你公司于
2016 年12 月28 日对上述对外担 保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现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 应高度重视,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你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自查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规范对外担保 行为,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加强学习,开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树立规范运作意识.
三、你公司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认真查找问题产生的环节,分析成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 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告,并在
30 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 人、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
二、 《关于对王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西部资源" 或 "公司" ) 在2014 年收购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交融" )过程 中,与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交集团" )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 .该协议约定,由公司向债权人重庆公 交集团的
2 亿元贷款行为提供担保, 对债务人重庆交融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重庆公交集团和重庆交融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 ,由重庆公交集团向重庆交 融提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