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4-23

50089 的有关规定. 4.2.4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 准》GB

3096、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J87 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有关规定. 4.3 交通运输 4.3.1 交通运输的规划,应与企业所在地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 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还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 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 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并应为与相邻企业的协作创造条件. 4.3.2 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 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距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 较后,择优确定. 4.3.3 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 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 铁路设计规范》GBJ

12 的有关规定;

2 工业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内正线接轨, 在 特殊情况下,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 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主管单位的同意,并应在接轨点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

3 不得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方向;

4 应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

5 应靠近工业企业,并应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的 合理布置,并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4.3.4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 (场) 、 企业站的设置, 应根据运量大小、 作业要求、管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充分利用路网铁 路站场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 4.3.5 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 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 时,路线应短捷,工程量应小. 4.3.6 工业企业厂区的外部交通应方便,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 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之间,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4.3.7 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的地区,宜采取专业化、社会化协 作. 4.3.8 邻近江、河、湖、海的工业企业,具备通航条件,且能满足工业企业运 输要求时,应采用水路运输,并应合理地确定码头位置. 4.3.9 采用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式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置,并 应与其它运输方式合理衔接. 4.4 公用设施 4.4.1 沿江、河、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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