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4-24 |
2019年5月21日-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行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 年第2号令)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收费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市监竞争〔2019〕56号)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文件精神,制定本管辖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事业收费 监督检查职能.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权负责管辖本辖区内 发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 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依照规定由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管辖的除外.移交案件管辖权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 准.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省级分支机 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3-
(二)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案件.
(三)市级人民政府的案件.
(四)军队和武警在本辖区内设立的省级事业单位的案件.
(五)案情重大复杂或在本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六)其他需由省级管辖的案件. 第六条 市、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贵安新区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级分支机 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二)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级分支机 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三)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案件.
(四)县级人民政府的案件.
(五)军队和武警设在本辖区内的市级事业单位的案件.
(六)在本市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七)其他需由市级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 各县(市、区、特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下列 案件:
(一)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县级分支机 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二)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县级分支机 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4-
(三)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县级分支机 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案件.
(五)军队和武警设在本辖区内的县级事业单位的案件.
(六)其他需由县级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 专项检查的案件管辖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部署专项检 查时确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 年5月22 日印发 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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