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5-02 |
2017 年5月31 日出具的《安徽 汇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 [2017]14599 号) 《评估报告》 指 中水致远于
2014 年11 月30 日出具的《蚌埠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拟以热力管线等资产出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14]第2265 号) 《验资报告》 指 鑫诚会所于
2015 年1月27 日出具的《验资报 告》(皖鑫所验字[2015]第001 号) 报告期 指2015 年1月1日至
2017 年5月31 日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汇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汇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 法律意见 德恒 19F20170043 号致:安徽汇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担 任其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推荐业务规定》、《基本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 关规定出具.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规则》、《管理办法》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按照股转公司 的审查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汇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
2 4.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但对于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 且不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 格. 5.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股份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证言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6. 股份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 事实材料, 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 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本次挂牌相关条件 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