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5-04

(二) 向动物诊疗机构、 科研单位、 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 经营者销售 兽用处方药的;

(三) 向聘有依照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行政规章 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 动物园、 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第八条 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 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第九条 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动物种类、 年(日)龄、 体重及数量;

(三)诊断结果;

(四)兽药通用名称、 规格、 数量、 用法、 用 量及休药期;

(五)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 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 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 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 第二联由兽药经营 者保存, 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 动物 饲养场(养殖小区) 、 动物园、 实验动物饲育场等 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 所在单位保存. 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 查验, 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 并保存 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 事项使用. 第十二条 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 公布的 《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 第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 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 销售和使用, 还应当遵守 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 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注册执业 兽医开具处方销售、 购买、 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 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 规定进行处罚: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 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 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 按规定保存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 例》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3年第3号 《农业部关于修订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的决定》 业经2013年8月1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3年9月28日 农业部关于修订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作如下 修订:

一、 第四十条修改为: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 区) 、 实验动物饲育单位、 兽药生产企业、 动物园 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 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 可以凭聘用合同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 但不得对外开展兽 医执业活动.

二、 在第四十条之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一 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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