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5-13 |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受邀人员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受邀人员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 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实际发生住宿、乘坐交通 工具,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 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或城市间交通费的有效证明, 按规定标准据实 报销相关费用或发放相关补助.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 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级别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 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 象观测、 地质调查、 工地勘察、 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 住在帐篷、 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 ―
8 ― 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 提供 住宿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凭据,并经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 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 费. 第二十七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凭会议、 培训通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和发放往返会议、 培训地点发 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方承担伙食 费,或会务费、培训费已含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 补助.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 的内控管理.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出差人及经办人须确 保票据完整,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 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于不按规定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 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工作以外 的要求, 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 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依规 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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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 任人和单位相关负责人, 学校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标 准参考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考虑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 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 社会实践及调研活动 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 其余人员 差旅费标准.本 科生实习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赴港澳台地区的差旅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 《浙江大学差旅 费管理办法(暂行)》(浙大发计〔2016〕1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2.浙江大学国内出差报销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