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5-23

第四章「 选择适当的解决方法」 的第4.1.2 节「屋宇装备」 的(d) 项「供水系统」 的第( iv)点「 持牌水喉匠」 , 明确及清晰地写出『 读者应留意, 所有有关水务的工程最好交由持牌水喉匠负责』.在同一章的第4.1.3 节「漏水及排水系统造成的滋扰」 的(e) 项「浴室、 厨房或露台地面」 的第( i) 点「漏水源头」 , 『 ??但若发现漏水源头是水管破损,那便需要聘请注 册水喉匠更换破损部份, ??』 . 政府「 制造」 出来的灰色地带大家要知道, 水管或喉管( pipe) 本身是没有特别区分为供水用或排水用, 祗是在实务使用上量材施用而已.由此可见, 政府及或政府部门亦承认「 持牌水喉匠」 ( 有牌照的水管技工) 是合资格处理排水工程的认可专业人士. ??/ 第三页香港水务专业协会LC/CB1/B C/1/07/ amendment /20080121 第三页不过, 可惜的是, 政府并没有明确而又能让市民大众了解的有关处理排水系统( 包括: 大厦污水排放系统及外墙污水渠)的合资格人士名单.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祗表示在现行的楼宇规管制度下,新 建筑楼宇的污水排放设施乃由建筑师、 工程师或测量师等认可人士负责制备图则,再 由楼宇发展商聘用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负责安装污水排放系统. 而根愀鄯123 章《 建筑物条例》 ,申请注册为一般建筑承建商或专门承建商的人, 祗须在以下各方面令建筑事务监督满意(a)( 如属法团)管 理架构妥善;

(b) 职员有适当经验及资格;

(c) 有能力可取用工业装置及资源;

(d) 由申请人就本条例而委任以代其行事的人凭藉有关经验及对基本的法例规定的一般知识而有能力明白建筑工程及街道工.法例并无清晰及严格地规限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在水务、喉 管或排水工程方面有如「持牌水喉匠」般的发牌审批要求,故此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根本是不能完全地替代「 持牌水喉匠」 的专业功能或独立地位. 而现存楼宇的污水排放系统的维修、改变或加建, 如工程不涉及楼宇的结构, 亦不涉及将额外的渠管接驳至化粪池等,则有关工 程会根 建筑物条例》第41( 3A)条而被归类为豁免工程,亦即无需建筑师、工程师或测量师等认可人士的处理. 屋宇署祗笼统地在网页上将上述的认可人士和承建商的资料,以『 有意提供各项楼宇安全服务的建筑专业人士名单』及『 有意承办各项楼宇安全服务的注册承建商名单』 向市民展示, 而并没有同时将「 持牌水喉匠」 的功能和名单公布, 这是绝对不恰当的. 草案的不完整性在《

2007 年建筑物( 修订)条例草案》中 ,有 关部门仍 然没有就 排水 工程这个 工种上, 进行清晰及明确的界定, 令到这个与民生息息相关, 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环, 继续存在於灰色地带中, 此举严重损害直接从事有关工作的已接受专业培训而领有专业牌照的水喉匠的专业、权 益和生计, 也是对广大市民不负责任的处事态度.在整份文件中, 政府完全忽视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士的重要性.须知每项工程都必须由合资格人士(亦即政府承认的认可人士)完成, 但在这份草案中,完全没有照顾和确认广大符合资格并拥有专业技术的「持牌水喉匠」 , 祗简单地选择推行承办商制度,这绝对是本末倒置之做法. 倘若依照草案的建议施行, 将来每个处理「 给水」 以外的水务工程者都要以承办商身份注册, 未来的水务工程必定因为要面对商业登记费、 各类保险费及行政费等开支的增加,令到工程成本大幅飞涨,进一步加重市民和消费者的财政负担, 这肯定绝非市民之福. ??/ 第四页香港水务专业协会LC/CB1/B C/1/07/ amendment /20080121 第四页水喉匠的要求和建议 排水系统工程的处理一直未受政府部门的重视,是政府的失职, ? 沙士?事件, 方让政府惊觉排污处理不当的严重后果.监管注册制度是正确的、 是有需要的, 本会认为必须「 以人为本」, 而承办商必须拥有或雇有相关的合资格人士,方可接受为注册承办商. 而政府亦需要为处理「 排水」 工程的人员订出负责审核、 认可的机构,及签发专业证明或牌照的部门,进 一步让相关的从业员和市民有所知悉和予以规. 由於目前「 持牌水喉匠」除部份是有开设店铺外, 其余多是以「 自由身」(free lance) 方式接受工作或按次受雇於工程公司处理水务工程.所以,香 港水务专业协会认为有关「 排水」牌照的安排,应该与「 给水」 牌照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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