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6-18 |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1997 年3月1日起施行);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 年11 月7日起施行);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四十八号,2016 年9月1日起施行);
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 年10 月1日起施行);
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12 年7月1日起施行);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 八号,1999 年1月1日起实施);
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 九号,2011 年3月1日起实施);
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6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 号),2016 年4月25 日起施行);
⑿《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10〕第122 号,2010 年10 月13 日起施行);
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
3 1.2.2 地方有关法规 ⑴《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64 号,2018 年3月1日起施行) ;
⑵《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修订)》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
41 号,2016 年7月1日起施行) ;
⑶《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 年修正本)》 (2017 年9月30 日浙江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 年9月30 日起施行) ;
⑷《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 年修正本)》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公告第
11 号,2013 年12 月19 日起实施) ;
⑸《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修改)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41 号,
2015 年12 月28 日起施行) ;
⑹《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 年本) 》 (浙淘汰办〔2012〕20 号,2012 年12 月28 日起施行) ;
⑺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5 年3月1日起实施) ⑻《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浙江省环境保 护厅浙环发〔2012〕90 号,2012 年12 月31 日起施行) ;
⑼《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 (浙江省环境 保护厅浙环发〔2013〕34 号,2013 年5月30 日起施行) ;
⑽《浙江省第三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 (浙江省环境 保护厅浙环发〔2015〕17 号,2015 年5月20 日起施行) ;
⑾《浙江省第四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 (浙江省环境 保护厅浙环发〔2017〕11 号,2017 年5月1日起施行) ;
⑿《绍兴市强制淘汰落后产能目录(2011 年本) 》 (绍政办发〔2011〕135 号) ;
⒀《绍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2013―2015 年) 》 (绍政办发 〔2012〕166 号,2012 年12 月14 日起施行) ;
⒁《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绍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公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