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6-19 |
2 0
1 2 〕
1 1
7 0 号)和国家发展 改革委《 关于加快新增 医疗服务项 目受理 审 核工作有关 问题 的通知》( 发 改价格 〔
2 0
1 5 〕
3 0
9 5 号)精神, 按照《广西壮族 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 ―
1 ― 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新增 医疗服务价格项 目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 桂价医〔
2 0
1 5 〕
1 2
2 号)规定,经专家论证、 项目・公示、 价格 测算、 集体集 中审议等程序 , 并 参照外省 区同类项 目价格水平 , 我 们制定 了我 区部分新增 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 , 现 予以公布 , 并 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次公布的新增 医疗服务项 目所核定 的价格为三级 医疗 机构的最高限价 , 具 体详见附件.
二级( 含)以下医疗机构的价格 按 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厅《 关于规范我 区医疗服务项 目及价格 的 通知》 ( 桂 价费〔
2 0
0 5 〕 %
9 号)规定的医疗机构等级差价确定.各 市价格、 卫生计生、 人社部 门可根据 当地 的实际, 在 充分考虑补偿 成本和患者承受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 具 体制定本地各级 医疗机 构执行的价格.
二、 新增医疗服务项 目的临床应用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部 门 的规定执行.在项 目"除外 内容 " 和"说明"中未 明确规定可另行 收费的, 一 律不得 向患者收费.
三、 各 医疗机构开展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 目, 要 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 各级价格主管部 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 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 督促医疗机构严 格执行我 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的有关政策规定 , 进 一步规范医疗 服务价格行为, 切 实减轻患者就 医负担.执行 中有何 问题 , 请 及时 向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 -
2 ―
五、 本通知 自z O
1 6 年11月15日起试行
2 年 .本次核定 的新 增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 中, 此前已有批复价格且与本通知规定不一 致的, 以 本通知为准. 附件 :广 西新增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表(第 二批)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7丿v. 」 抄报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抄送 : 自治区物价局正、 副局长 , 各 处室、 局属单位 , 秘存. 广西壮族 自治 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⒛16年11月14日 印发 Ⅷ 吞不芈螨督篝⌒氓ˇ婪豢怄峭畏葵k盥憨lˉ丨O冖㈧000冖00寸冖世斟豢卡巛巛晷K态堑靼烬而'⌒巛嫠柢'靼账'醮紫叼'酶辎巛滩ˇ幸州剩靼坻樱囔K皿督°零敖巛畏长埋以邯察姝燃哪巛蚁泰郯"邬辎荆舐?甲削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