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9-03 |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源强核算程序
2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7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17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20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2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农药制造工业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
2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农药工业生产中主要特征污染物
25 HJ ―201 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支撑体 系,指导和规范农药制造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 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化工研 究院、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 ―201
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及主要内容、核算结果等.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 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 不适用于突发泄漏、 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主体生产装置、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 物污染源的源强核算.执行 GB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888 核算,执行 GB13271 的锅炉污染源 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201)核算.本指南未规定的其他公用和辅助设 施污染源的源强核算,从其相关技术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4839 农药中文通用名称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1523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9378 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 HJ -
201 2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HJ
58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建设项目 HJ
86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药制造工业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 HJ 2045-2014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 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 关于印发《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 (环办〔2015〕104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药制造工业 pesticide industry 指用于防治农业、林业作物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生长的各种化学农药、微 生物农药、生物化学农药,以及仓储、农林产品的防蚀、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及其他场所用 药的原药和制剂的生产活动.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挥发性有机物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取、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 总等. 4.2 污染源识别 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场所、设备、装置或设施,包括主 HJ ―201
3 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储运工程等.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
1、HJ 2.
2、HJ/T 2.
3、HJ 2.
4、HJ
582 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污染物的确定应包括 GB
16297、GB
14554、GB
8978、GB
21523 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标准中 限定的污染物,见表 1.对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限定的污染物,应根据原辅料及燃料的使 用和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分析确定. 农药生产过程中主要特征污染物产生情况可参见附录 B. 4.4 核算方法及选取 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主要包括物料衡算法、 类比法、 实测法和产污系数法等, 按表
1 选取. HJ -
201 4 表1农药制造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 要素 污染源 a 污染物 b 核算方法及优先选取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 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染源 废气 有组 织排 放源 原药生产废气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 氢、氰化氢、硫化氢、氨、硫酸雾、 光气、氯气、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 染物 c 等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3.类比法;
4.产污系数法 颗粒物、臭气浓度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制剂加工、 包装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特征污染物 c 等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3.类比法 颗粒物、臭气浓度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焚烧炉尾气 烟尘、 一氧化碳、 氮氧化物、 氯化氢、 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 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镍及其化合物、二口恶英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废水处理站有组织 废气 硫化氢、氨、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 度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危废暂存间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等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无组 织排 放源 工艺无组织 排放废气 颗粒物、氯化氢、氟化氢、氰化氢、 硫化氢、氨、硫酸雾、氯气、挥发性 有机物、特征污染物 c 等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3.类比法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3.类比法 设备动静密封点 排气 挥发性有机物 1.产污系数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产污系数法;
3.类比法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 存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 c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 卸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3.类比法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3.类比法 废水集输、 储存、 处 理处置过程无组织 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3.类比法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3.类比法 冷却塔及循环水 冷却系统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3.类比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3.产污系数法;
4.类比法 其他无组织 排放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 c 等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3.类比法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3.类比法 非正常工况下废气排放源 颗粒物、氯化氢、氟化氢、氰化氢、 硫化氢、氨、硫酸雾、氯气、挥发性 有机物、特征污染物 c 等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3.类比法 HJ ―201
5 续表 要素 污染源 a 污染物 b 核算方法及优先选取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 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染源 废水 各装置、生产设施工艺废 水 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全盐量、 总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总锰、总锌、石油类、磷酸盐(以P计)、挥发 酚、特征污染物 c 、农药活性成分等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3.类比法;
4.产污系数法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 动植物油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地面及设备冲洗水 初期污染雨水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 总有机碳、动植物油、氨氮、总氮、总磷、全盐量、总氰化物、氟化物、硫化 物、总锰、总锌、石油类、磷酸盐(以P计)、挥发酚、特征污染物 c 、农药活性 成分等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循环冷却系统等辅助设施 排水、生活污水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