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6-22
本埠 2016年3月16日 星期三

电话: 0595-36268010 N2 编辑: 傅少滨 设计: 王彬彬 校对: 李嘉德 组版: 潘丽曼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国昌 ( 惠安县山霞镇东坑村东坑238号):本院受理原告黄清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经审 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 南民初字第 7994号民事判决书.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 本院领取 (2015) 南民初字第7994号民事判决书, 逾期即 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谋川: 本院受理原告黄承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 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 南民初字第

66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 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 本院美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虎、 傅彩莲: 本院受理原告黄招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 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 南民初字第

75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借款

657000 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美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 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林志德、 林剑锋: 本院受理原告南安市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 黄伟云、 林志德、 林剑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 南民初字第

2575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南安市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美林人民法 庭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 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 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效力. 陈泗体 (住南安市溪美新华街330号) :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经 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 南民初字第 83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陈泗体应于本 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建煌货款人民币34500元 及利息 (利息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

如果未按本判 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应当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3元, 由被告陈 泗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 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 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柯志荣, 男, 1977年5月4日出生, 汉族, 住南安市码 头镇东大村大岵292 号 ,公 民身份号码:350583197705041815: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 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 告知合议庭 成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你立即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 4958.34 元及自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