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6-25 |
1 - LYCR-2015-002010 临政办发〔2015〕20 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委会、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6月25 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2 - 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 度的总体部署、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根据山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4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 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区(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 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下同)环境空气质量 同比变化情况,计算缴纳或获得生态补偿资金,促进区域环境空 气质量改善.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市、县区分级筹集. 第三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 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
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 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 、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 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
5、PM
10、SO
2、NO2 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 分别为 60%、15%、15%、10%. 第四条 核算数据采用临沂市环境监测站(临沂市环境监控 中心)提供的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 定期通过《临沂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发布. 第五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县区考核并计 算生态补偿资金: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 PM2.5 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 PM2.5 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 PM10 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 PM10 -
3 - 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 SO2 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 SO2 平 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 NO2 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 NO2 平均 浓度)*10%.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以
5 万元 /(微克/立方米)计. 某县区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第六条 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补 偿额度.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的,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
季度 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自通报之日起
10 日内将补偿资金足额划入市级财政. 第七条 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县区,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
若该县区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 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第八条 有关县区向市级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统 筹用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各县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 于改善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 第九条 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的县区应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 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 局备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