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6-26
历史文化保护地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次1.

总则.1? 2.基本规定.2? 2.1 保护范围.2? 2.2 文物保护单位.3? 2.3 历史建筑.3? 2.4 管理维护.4? 3.历史文化名城 5? 3.1 城址空间环境.5? 3.2 整体格局风貌.5? 3.3 建筑物、构筑物.5? 3.4 道路交通设施.5? 3.5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6? 4.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7? 4.1 景观与环境.7? 4.2 格局与风貌.7? 4.3 建筑物、构筑物.8? 4.4 道路交通设施.9? 4.5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9? 5.历史文化街区 11? 5.1 一般规定.11? 5.2 建筑物、构筑物.12? 5.3 街巷与道路交通设施.12? 5.4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13? 附:起草说明.15?

1 1.总则 1.0.1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建设美丽中国,复兴中 华文化,确保历史文化保护地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科学、合理、有效, 特制定本规范. 1.0.2 历史文化保护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历史文化保护地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 原则,应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本体和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应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 需求. 1.0.4 历史文化保护地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应开展公众参与,坚持科学 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1.0.5 历史文化保护地的保护利用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相关规 范的规定.

2 2.基本规定 2.1 保护范围 2.1.1 历史文化保护地应划定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作出标 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制定保护措施. 2.1.2 历史文化名城应根据城区历史演变和现状风貌保存状况,将城 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划定为历史 城区,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2.1.3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

1 公顷;

核心保护范 围内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小于街区核心 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 60%. 2.1.4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2.1.5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 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根据文物 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 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 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1.6 历史文化保护地的区划界线划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现状用地边界、产权边界结合;

2 应保持在重要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物 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的完整性;

3 应保持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完整.

3 2.2 文物保护单位 2.2.1 保护和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真实、 完整地保护文物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及其体现这种价值的 状态,有效地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文化环境,并通过保护延续相关 的文化传统. 2.2.2 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 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文物建筑 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 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2.2.3 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必须以文物安全为前提,以合理利用为原 则.利用必须坚持突出社会效益,不允许为利用而损害文物的价值. 2.2.4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 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2.3 历史建筑 2.3.1 历史建筑的修缮应与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相结合,修缮外观, 改善内部设施,满足新的功能或现代生活需要. 2.3.2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 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 2.3.3 禁止下列危害和影响历史建筑风貌和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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